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今天(9月7日)上午在委機關2號樓新聞發布廳召開例行新聞發布會,介紹《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》有關情況。
醫學界記者:
請問郭局長,之前各地出臺了關于醫療糾紛處理有一個規定,如果索賠超過2萬元不能私下調解,我們新《條例》10月1日出臺以后,對這方面有什么指導意見沒有?謝謝。
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醫政醫管局副局長
郭燕紅
《條例》當中給了大家多種的解決途徑,包括院內的醫患協商、人民調解、行政調解、司法訴訟。前期一些地方的法規規章中有一個非常好的經驗,把它進行了數額的限定,有的地方規定了2萬,有的規定是1萬,使得院內協商的裁量權能夠減少到一個最可控的范圍內。《條例》更要關注各地的差異性,很難用一個限額的標準來框定院內協商和引入院外人民調解的界限。所以,《條例》規定不能夠畸高或畸低來表述,既尊重地方實踐又不在國家的層面上設定一個簡單的數額,更有利于這個《條例》在多種途徑解決醫療糾紛中所發揮得效率。